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计生协机关管理工作,加强机关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会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须通过机关办公平台申请,经批准后生效。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向审批人说明情况,事后补办有关手续。假期结束后,须在2日内向审批人和组织人事部门销假。
第三条 请事假应详细说明原因,请病假3天以上须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第四条 请婚假、探亲假、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法定天数。分两次休假的,应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分别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假,由部室主任审批;假期在3天以上的,由专职副会长审批。各部室负责人请假,由专职副会长审批。
第六条 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事先报经审批人同意,假期结束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
第八条 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时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