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党支部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管理。
一、印章的使用审批权限
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印章,需经秘书长批准,或授权综合部主任批准。
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党支部印章,需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发文用印,按发文审批权限,使用相应印章。
除涉及对口和事务性工作外,一般不能对外行文用印。
二、介绍信的使用审批权限
出具介绍信,先经本部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报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
三、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印章、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党支部印章和介绍信,由综合部指定专人(综合部秘书)管理。
以上印章和介绍信在指定管理人员出差或其他情形下需要有人代管时,需经综合部主任批准,并履行交接手续。
四、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要求。
(一)印章只能在综合部使用,用印需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盖印,不准委托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盖印时,要经秘书长批准。
(二)使用印章必需履行登记手续,除发文用印外,要明确登记用印时间、事由、经办人和审批人。手续不完备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三)使用协会套印印章、印模时,由主办单位指定一名用印人,持会签公文或会签文稿的复印件到综合部领取套印印章、印模;综合部派一名监印人与其同往用印并及时退回套印印章和印模。
(四) 介绍信一律采取两联式,需将日期、字号等项目填写齐全,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用印。对没有底稿和存根的其它证件需要用印的,应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并做好用印登记。
(五)空白纸张和介绍信不得用印。因特殊情况需要,要盖用印章的,需经秘书长批准,并报综合部备案待查。
(六)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印章和介绍信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